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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宁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南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永林,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女,汉族。原告南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初关系较好,但自2006年7月我肇事受伤后关系开始不睦。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从不关心照顾我,也不把我视为丈夫,而且还借故把我放在家中的衣服全部烧毁,并私自把家里的门锁更换,又于今年6月中旬将我母亲殴打致伤,所有这些均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我俩现已分居二年之久,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家产和分担债务。被告孟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初关系尚可,从2006年7月我发现原告有第三者之后关系才开始疏远。近年来,原告根本不常回家,也不给家里给零花钱,更不管我的死活,并于2011年7月份开始与我分居至今。虽然如此,但我俩毕竟还是夫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已近三十年,儿女也都已成年,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农历腊月二十二自愿结婚。1989年生育长女南某甲,1991年3月3日生育次女南某乙,1992年7月13日生育长子南某丙,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初关系较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关系不睦。2006年7月,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为此双方关系开始疏远。2011年7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即外出居住至今,并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到庭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孩子都已成年,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以至于现已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加之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能支持。夫妻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但只要能正确对待,相互谅解,并珍惜夫妻感情,假以时日,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南某要求与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维斌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