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71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71原告毛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委托代理人田雯,女,汉族,干部。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中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雯、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2005年XX月XX日生一子张某甲。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与我性格不和,不思进取,好逸恶劳,经常打牌参赌,从来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2012年1月,我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在外居住生活至今,现夫妻关系已破裂,故状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甲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原告毛某某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与被告张某某现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毛某某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2005年XX月XX日生一子张某甲。婚前我们了解不够,婚后我脾气不好,但没有将原告下巴打成脱臼。2012年1月,因我们为照管孩子���发生矛盾,但至今我们夫妻关系还好着哩。原告毛某某请求离婚,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质证,原告毛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张某某无异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2005年XX月XX日生一子张某甲。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照管孩子发生矛盾,但夫妻关系尚好。2012年1月,原、被告因照管孩子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毛某某在外居住生活至今,原告毛某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状诉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一般。2012年1月,原、被告因照管孩子发生矛盾,原告毛某某现在外居住生活至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主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毛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中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