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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xx公司。被执行人北海市xx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北海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xx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海市xx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29日作出的(1995)银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582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执行费12441元已由被执行人北海市xx村民委员会向本院交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银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145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