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民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仕禄与刘克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禄,刘克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王仕禄。被告刘克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禄与被告刘克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禄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禄撤回对被告刘克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仕禄负担。审判员  唐凤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