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乳执字第18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1827-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乳民重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民重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书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