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6xx7-4。法定代表人王景鲁,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1xx45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xx4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出票帐号为77×××95、出票人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