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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6xx7-4。法定代表人王景鲁,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1xx45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xx4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出票帐号为77×××95、出票人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新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