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城网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江苏城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01号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木业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玉龙,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城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丰联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丛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城网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72元,由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