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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柳登科与王付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柳登科,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付军,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调确字第058号确认决定书,我院于2012年7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柳登科申请执行王付军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付军主动按照确认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12月10日前还4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柳登科申请执行王付军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新执字第758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