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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9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952-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余明光。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王昌培。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为避免被执行人等逃避债务,转移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71.62元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区支行,帐号:2010000263297950000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