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59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2012年8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无照驾驶无牌照100CC红色豪达牌机动三轮车沿本市莲湖区桃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锦园小区门前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陕AXXX**黑色帕萨特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程某血醇浓度为232.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程某口供及自述材料,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检验字(2012)0449号血醇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西公交认字(2012C)03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宣读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案发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程某指认涉案车辆照片,涉案红色豪达牌机动三轮车购车发票、户籍证明、赔偿款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程某当庭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依法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轩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