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第三纸箱厂与杭州维多利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第三纸箱厂,杭州维多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738号原告杭州萧山第三纸箱厂,组织机构代码14340719-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新坝村。负责人倪建飞,厂长。委托代理人颜群炜,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维多利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51351-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三浦村。法定代表人谢红海,经理。原告杭州萧山第三纸箱厂诉被告杭州维多利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萧山第三纸箱厂委托代理人颜群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维多利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萧山第三纸箱厂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纸箱承揽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纸箱多批,总计价款749005.15元,被告已付价款472167.4元,尚欠276837.75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276837.75元。被告杭州维多利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加工纸箱多批,总计价款749005.15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付价款472167.4元,尚欠276837.75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19份、送货单1组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应承担支付所欠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维多利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杭州萧山第三纸箱厂价款276837.75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2元,减半收取2726元,由杭州维多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