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学军、董秀芹、李婷婷、庞书瑶、翟国进、溧阳市龙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庞学军,董秀芹,李婷婷,庞书瑶,翟国进,溧阳市龙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城市名人广场39楼,组织机构代码76829919-3。负责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庞学军,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金城乡西碑村北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59********,系受害人庞波之父。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秀芹,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57********,系受害人庞波之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婷婷,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清华镇8街福兴路海星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87********,系受害人庞波之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庞书瑶,女,201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清华镇8街福兴路海星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22010********,系受害人庞波之女。法定代理人:李婷婷,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87********,系庞书瑶之母。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翟国进,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县溧城镇南村村委石板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58********。委托代理人:石松波,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溧阳市龙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陵西路岳家一巷猪舍楼2-101。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学军、董秀芹、李婷婷、庞书瑶、翟国进、溧阳市龙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黄冠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