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栗秀彦与被上诉人刘永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秀彦,张广成,刘永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栗秀彦。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胜。上诉人栗秀彦因与被上诉人刘永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栗秀彦、张广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栗秀彦、张广成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栗秀彦、张广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上诉人栗秀彦、张广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帅之审 判 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