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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栗秀彦与被上诉人刘永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秀彦,张广成,刘永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栗秀彦。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胜。上诉人栗秀彦因与被上诉人刘永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栗秀彦、张广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栗秀彦、张广成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栗秀彦、张广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上诉人栗秀彦、张广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帅之审 判 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