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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刘水来生、罗国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水来生;罗国清;罗梅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水来生,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1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罗国清,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本案于2011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程萌群,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梅生,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本案于2011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秋林、龚华金,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2)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水来生、罗国清、罗梅生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水来生、罗国清及其辩护人程萌群、被告人罗梅生及其辩护人黄秋林、龚华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刘水来生在其家中与被告人罗国清商议购买毒品事宜后,被告人罗国清表示同意,并串招被告人罗梅生一同前往。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水来生驾驶车牌号为“闽F×××××”的现代小汽车载被告人罗国清、罗梅生从福建省长汀县涂坊镇出发开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同日上午9时许到达陆丰市甲子镇后,由被告人罗梅生留在车内等候,被告人刘水来生、罗国清二人下车进入“蔡婆”家中,由被告人刘水来生以每克人民币180元的价钱向“蔡婆”及其儿子购买毒品冰毒300克,被告人刘水来生付给“蔡婆”购毒款人民币54000元。购得毒品后,被告人刘水来生将装有毒品的挎包放在“闽F×××××”的现代小汽车的后排座位,然后驾驶小汽车载被告人罗国清、罗梅生返回福建省长汀县,途经陆丰市甲西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在该车后排座位背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疑似毒品3袋,净重294.54克,并从被告人刘水来生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袋,净重1.28克,共计重295.82克。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3.02g/100g。为证明上述事实,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水来生、罗国清、罗梅生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水来生、罗国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梅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水来生辩称,其系受“虎皮”的指使来广东陆丰甲子帮其带货,其不知道来带什么货。买货的钱是“虎皮”给其的。其在家里时跟罗国清说要来广东帮人带货,罗国清说要一起来玩,罗梅生当时在房间里上网没有听到。罗国清与罗梅生是跟他来广东玩的,他们也不知道来拿什么货。罗国清有看到他在“蔡婆”家装东西到袋子。被抓获时,其才知道所带的货是毒品。被告人罗国清辩称,在刘水来生家里,刘水来生说要来广州玩,其是跟刘水来生来广东玩的,当时罗梅生在房间里上网,没有听到他们说话。其邀请罗梅生一起来玩。其不知道是来运输毒品。在“蔡婆”家其上了一下厕所,没有看到刘水来生向“蔡婆”购买毒品。在车上刘水来生没有告诉其来广东购买毒品,其没有对刘水来生说“这么多东西怎么出手”。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刘水来生回来要给其几千元,实际是刘水来生说来广东路上要花费几千元。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程萌群提出,被告人罗国清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1)罗国清没有与刘水来生商谋来广东买毒品,(2)罗国清有丰厚的收入,其本人没有吸毒和接触毒品,不会为几千元去犯罪,(3)刘水来生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罗国清才见双方交易,并没有参与交易,没有清点货物,没有议价。罗国清是闽F×××××小轿车上的乘客,罗国清自始至终都没有接触过毒品。从福建至陆丰甲子镇,罗国清不知道刘水来生买毒运毒的目的,该阶段罗国清的行为与公诉机关认定运输毒品罪名没有关系。罗国清到甲子镇后,看见刘水来生进行交易,刘水来生告诉罗国清是毒品,到被抓获,该阶段中罗国清没有参与交易,没有驾驶车辆,只是乘客,罗国清只是知道刘水来生运毒的事实而已。法律上不能将知情者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参与者。被告人罗梅生辩称,其在刘水来生家的房间里上网时,听到刘水来生跟罗国清说要去广东买东西,没有听到是来买毒品。其来广东陆丰甲子不是来运输毒品的,是罗国清叫其来玩的。到达目的地后,其没有下车。在派出所受讯问时其才知道是毒品。辩护人黄秋林、龚华金辩护提出,(1)没有证据支持指控被告人罗梅生犯运输毒品罪。刘水来生与罗国清均供称罗梅生对来广东陆丰甲子镇买毒品是不知情的。被告人罗梅生归案后的供述一直称其是不知道刘水来生来陆丰甲子购买毒品,其仅是应罗国清的邀请去玩。(2)本案中罗梅生成了有罪推定的对象,违背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罗梅生承认有听到同案人讲去广东购货,但并不知道货是什么,罗梅生不知道刘水来生有贩毒,也不知道老乡有做违法之事,其自己也没有吸贩毒。不能推定罗梅生知道货就是毒品。笔录中“货”(即毒品)是公安机关做笔录中添加进去的说明。不能推断罗梅生知道刘水来生与罗国清在车上讲买毒品之事。罗梅生因打电脑到凌晨近4时,一上车就睡着了。况且刘水来生与罗国清否认有讲此事。罗梅生有听到同案人讲他们带5万元资金,不能推定罗梅生知道他们是来买毒品。公诉人都是有罪推定的方式,想当然认为罗梅生知情。(3)被告人罗梅生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综上所述,请求判决被告人罗梅生无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刘水来生在其家中与被告人罗国清商议前往广东省买“货”,要求被告人罗国清一同前往,帮忙开车。罗国清表示同意,并串招被告人罗梅生一同前往。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水来生驾驶车牌号为“闽F×××××”的现代小汽车载被告人罗国清、罗梅生从福建省长汀县涂坊镇出发开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同日上午9时许到达陆丰市甲子镇后,由被告人罗梅生留在车内等候,被告人刘水来生、罗国清二人下车进入“蔡婆”家中,由被告人刘水来生以每克人民币180元的价钱向“蔡婆”及其儿子购买冰毒300克。被告人刘水来生付给“蔡婆”毒资人民币54000元。购得毒品后,被告人刘水来生将装有毒品的挎包放在“闽F×××××”的现代小汽车的后排座位,然后驾驶小汽车载被告人罗国清、罗梅生返回福建省长汀县。途经陆丰市甲西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在该车后排座位背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疑似毒品3袋,净重294.54克;并从被告人刘水来生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袋,净重1.28克,共计重295.82克。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3.02g/100g。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本案扣押疑似冰毒3袋及1小袋、手机3部、小汽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各一本。2.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及说明,证实2011年8月24日上午,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民警在甲西执勤点对一辆经过的车牌为“闽F×××××”北京现代小轿车进行检查,该车驾驶员叫刘水来生,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客叫罗国清,后排座位上的乘客叫罗梅生,三人听从民警的指挥,服从检查,没有反抗,但神情紧张。在该车后排座放着一个黑色帆布挎包,挎包内装三袋白色结晶状体。3.户籍证明材料及前科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水来生,于1977年3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罗国清于1976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被告人罗梅生于1982年12月16日出生福建省上杭县,罗国清与罗梅生均没有违法犯罪纪录。4.上杭县溪口乡当丰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梅生自2009年9月以来,担任该村村民小组长、村文书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5.(1999)汀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水来生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15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6.福建省清流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水来生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15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10月14日释放。(二)证人证言证人江某的证言,闽F×××××号小轿车是我的,2011年8月23日,刘水来生向我租该车,每天130元。刘水来生共向我租三次车,第一次是2010年2月份,第二次是2011年7月2日,这是第三次。(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1年8月24日10时,民警在陆丰市甲西执勤站对一辆经过的可疑车辆“闽F×××××”北京现代小轿车进行现场勘查,在该车后排座放着一个黑色帆布挎包,挎包内装三袋白色结晶状疑似冰毒,勘查过程拍摄照片一组附卷。(四)鉴定结论1.汕公(司)鉴(化)字(2011)192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本案被查的结晶状物4袋,其中3袋净重294.54克,另一袋1.2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汕公(司)鉴(化)字(2011)304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本案查获的冰毒3袋294.54克,经送检,甲基苯丙胺含量93.02g/100g。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刘水来生、罗国清、罗梅生于2011年8月24日15时经尿检,结果均呈阴性。(五)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水来生的供述,罗国清和他朋友(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们是第一次见面)于8月23日傍晚开车到我家来玩。吃完饭后他们回到我家住,我和罗国清说要到广东跑货,叫他帮我开车,罗国清的朋友在房间里上网。罗国清就招他的朋友与我们一同来广东玩。他们并不知道我跑什么货。凌晨3时,我开一辆小汽车载罗国清及罗国清的朋友,于当天9时许到达广东陆丰甲子镇,吃了早饭后,我直接开车到“蔡婆”家门口,刚好“蔡婆”走出门口倒垃圾,我和罗国清一起进“蔡婆”家,罗国清的朋友在车上坐。我跟“蔡婆”说要拿300克冰毒。在“蔡婆”家中有一个20岁的小伙子,罗国清进去卫生间时,我与那小伙子讲好冰毒每克180元,“蔡婆”拿了300克冰毒给我,我将54000元给那小伙子过点钞机,我将冰毒放在我背包里,“蔡婆”又拿了一小袋约一克冰毒送给我,罗国清有看到我买的冰毒。我把背包放在车的后排座位上,然后我开着车,罗国清坐在副驾驶位上,罗国清的朋友坐在后排座位上,我们就向福建方向开去。在陆丰甲西路段时,被公安查获车内的冰毒。被告人刘水来生经对二组各12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蔡婆”(即蔡剩),“蔡婆”的儿子(蔡昭荣)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2.被告人罗国清的供述,2011年8月23日下午,我和罗梅生在福建龙岩的酒店内玩时,刘水来生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他家玩,我和罗梅生一起开车到刘水来生家坐。我介绍罗梅生和刘水来生认识。我们在长汀涂坊镇吃了晚饭之后,开车到刘水来生家,罗梅生在他家房间里玩电脑上网,我和刘水来生在他家喝茶。当晚,刘水来生叫我帮他开车去广州赚钱,回来给我几千块钱,当时我朋友罗梅生与我在一起,所以我叫他一起来。当时我想刘水来生给我多少钱,我就分一半给罗梅生,但我一直没有跟罗梅生讲。凌晨3时,刘水来生叫我起床,我们三个人开着那辆北京现代车出发,一路上都是刘水来生开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罗梅生坐在后排座。刘水来生之前说去广州,后来说去汕头,当下了高速路口时,他才说要到陆丰甲子购买冰毒的,我听后就问他出事怎么办,刘水来生讲这不关我的事,我只是帮他开车而已。9时许,我们到陆丰甲子镇,我们三人在路边吃了早饭后,刘水来生开车在镇上的小路转来转去,到了一间平房停车,我和刘水来生下车,罗梅生在车上没下车,我们进了那平房,见一名50多岁的妇女在打扫卫生,我上了趟厕所,那妇女走了出去,过了约两分钟,那妇女和一名二十多岁的小伙进来,刘水来生向他要300克冰毒,讲好价钱每克180元。刘水来生到房间里验钞机数了54000元,那小伙子手提一个黑色袋子进来,打开袋子里面是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着白色的结晶体,有点像冰糖,那小伙说有一千个,刘水来生说一千个就是一千克重的意思。之后,那小伙用秤分装好三小袋给刘水来生,我走到门口,他们进房间数钱。之后,刘水来生出来,我们上车,刘水来生顺手将随身携带的挎包丢在后排座上。我们开车出来,在车上我问刘水来生这么多东西你要怎么出手,刘水来生讲销路没有问题,朋友会帮他卖出去的。之后我们一直开车到被同志查获。3.被告人罗梅生的供述,2011年8月23日下午4点多钟,我在福建省龙岩市,朋友罗国清开车去接我到龙岩长汀县涂坊镇其朋友(指刘水来生)家里。我与罗国清的朋友以前不认识,那天是罗国清介绍认识的。当晚,我们几人到镇上吃饭,然后到罗国清朋友家里坐谈。至晚上12时许,我在打电脑上网,罗国清和其朋友在说凌晨3点要到广东陆丰市甲子镇拿货。谈完后,罗国清和其朋友就去睡觉,我一直在上网,至3点半钟,罗国清和其朋友起床,其朋友开车,罗国清坐副驾驶位,我坐后排座。上午约9时,我们到陆丰甲子镇,在一个村子停车后,罗国清的朋友带着一个背包和罗国清一起下车进村里,他们下车时,我有听他俩在说一共带来5万多元,我坐在车上等他们。约10分钟后,他俩持着那个背包回来,并将背包放在后排座,然后,罗国清的朋友开车,我们准备回福建,在甲西被公安拦住,当场从罗国清朋友的背包上查获有一些毒品。关于被告人刘水来生所提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水来生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来陆丰甲子的目的,是向“蔡婆”购买冰毒,并运回福建。其对所购买冰毒的价格每克180元、购毒款54000元、所购冰毒数量300克、具体的交易过程等均作了详细的供述,与被告人罗国清所供述,其和刘水来生一起进入一50多岁妇女的家里,刘水来生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向该妇女和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购买300克冰毒的经过能相互印证,且该批冰毒在运回福建途中被缴获。被告人刘水来生所辩,其系受“虎皮”的指使,帮“虎皮”带冰毒的,因只有刘水来生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刘水来生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罗国清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同案被告人刘水来生指证,罗国清有跟其进入“蔡婆”家里,交易毒品时罗国清有看到其向“蔡婆”购买的冰毒。被告人罗国清亦供认,其与刘水来生一起进入了一50多岁妇女的家里,刘水来生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向一小伙子买300克冰毒,之后他们讲好价钱。刘水来生到房间里的验钞机数了54000元,那小伙子手提一个黑色袋子进来,打开袋子里面是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着白色的结晶体,有点像冰糖,那小伙说有一千个,刘水来生说一千个就是一千克重的意思。之后,那小伙用秤分装好三小袋给刘水来生。上述两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罗国清陪同刘水来生一起向“蔡婆”购买冰毒的事实。在案证据虽然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罗国清有出资购买、直接参与毒品交易,但客观上其陪伴同案人刘水来生向“蔡婆”购买毒品,并一起进行运输,在主观上对同案人刘水来生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是明知的,故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罗国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国清及辩护人所提,罗国清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罗梅生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梅生供认在同案人刘水来生家里的房间上网时,听到刘水来生与罗国清在说凌晨3点半钟要到广东陆丰市甲子镇拿货,与被告人刘水来生所述,其招罗国清来广东买货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罗国清供述在途中有与刘水来生进行过涉及毒品的交谈,即“刘水来生之前说去广州,后来说去汕头,当下了高速路口时,他才说要到陆丰甲子购买冰毒的,我听后就问他出事怎么办,刘水来生讲这不关你的事,你只是帮我开车而已”;“在车上我问刘水来生,这么多东西你要怎么出手,刘水来生讲销路没有问题,其朋友会帮其卖出去的”。罗国清的该供述与三被告人来甲子购买毒品的案件事实相符,该供述符合常理,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供述系在受到逼供、诱供的情况下所作出,应予以认定。而同在车上的被告人罗梅生辩解没有听到两同案人的该谈话有违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在到达陆丰甲子镇后,罗梅生供述有听到两同案人在说一共带来5万多元,被告人刘水来生购买毒品后将毒品放在被告人罗梅生所坐后排座位的旁边。被告人罗梅生做为一正常的成年人,在同案人的串招下,伙同同案人于深夜驾车到毒情严重的陆丰甲子镇,以5万多元的巨款购买了重量仅300克的“货”,之后又立即驾车返回。综合上述事实证据,足以推定被告人罗梅生主观上明知其与刘水来生和罗国清此次来陆丰市甲子镇的目的是购买冰毒并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梅生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罗梅生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梅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水来生、罗国清、罗梅生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水来生实施了串招同案人、出资购买和驾驶车辆运输毒品的行为,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国清、罗梅生不是毒品的购买者,亦没有直接参与交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国清系主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水来生所辩其系受“虎皮”的指使来带货的,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才知道是毒品的意见;被告人罗国清及辩护人所提,罗国清不知道刘水来生来购买和运输毒品,罗国清只是乘客的意见;被告人罗梅生及其辩护人所提,罗梅生在主观上不明知刘水来生与罗国清来购买和运输毒品,罗梅生是来陆丰甲子玩的意见,经查,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水来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二、被告人罗国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三、被告人罗梅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2年8月23日止)四、本案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5.82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骆金声审判员  钟荣军审判员  陈朝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向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