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83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黄继伟,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精神不正常,经常不在家居住。被告为了村民分配款而草率结婚,且被告生活不能自理,辱骂原告母亲,乱砸家里东西。被告怀孕后于2009年5月4日在野外生下孩子,至今孩子去向不明。原告分别于2010年1月7日和2010年11月17日在雁塔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现在娘家居住,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被告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分别于2010年1月7日与2010年11月1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法院均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已于2012年1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原告称被告患有××,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原告虽已向法院起诉两次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夫妻双方分居并未达到法定的两年时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亚林打印:尹亚林校对:尹亚林2012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