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崔登红与宝应县广播电视总台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登红,宝应县广播电视总台,宝应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崔登红(曾用名崔苏红)。委托代理人陈士坚。被告宝应县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在宝应县叶挺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吉沐和,台长。被告宝应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叶挺东路82号。法定代表人吉沐和,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登红与被告宝应县广播电视总台、宝应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登红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登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登红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