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五里湾乡,农民。被告张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景相国审判员 赵伟国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凤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