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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丰城市兰丰塑业有限公司、丰城市新丰塑业有限公司等与武穴市兰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城市兰丰塑业有限公司,丰城市新丰塑业有限公司,武穴市兰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兰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425415-0。法定代表人:周世旦,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丰城市新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092005-3。法定代表人:周世旦,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穴市兰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田镇。法定代表人:李正春,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兰丰塑业有限公司、丰城市新丰塑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0)武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兰丰水泥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7752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后于2011年11月25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7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穴市兰丰水泥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7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