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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魏立华、刘向泽等与徐铁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立华,刘向泽,刘向钊,徐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魏立华。系死者刘全红之妻。原告刘向泽。系死者刘全红之长子。原告刘向钊。系死者刘全红之次子。原告刘向钊法定代理人魏立华。系刘向钊之母。被告徐铁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华、刘向泽、刘向钊诉被告徐铁柱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立华、刘向泽、刘向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