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魏立华、刘向泽等与徐铁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立华,刘向泽,刘向钊,徐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魏立华。系死者刘全红之妻。原告刘向泽。系死者刘全红之长子。原告刘向钊。系死者刘全红之次子。原告刘向钊法定代理人魏立华。系刘向钊之母。被告徐铁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华、刘向泽、刘向钊诉被告徐铁柱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立华、刘向泽、刘向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