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华树龙、程龙、丁玉才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玉华,华树龙,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崔玉华,女,1967年3月1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华树龙,男,1963年4月7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程龙,男,1981年11月7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玉华、华树龙、程龙、丁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