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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芳莲与被告胡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莲,胡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周芳莲,女,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宝���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胡院,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租住于宝塔区。原告周芳莲诉被告胡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胡院的住址不详细,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胡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芳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周芳莲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