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裕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易林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林红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裕刑初字第0018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林红,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铜陵市铜官山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2012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201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林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才斌、被告人易林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5日7时许,被告人易林红驾驶皖N×××××号轿车,在本市丽江苑小区内6号楼下倒车时,撞上行人王某乙,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易林红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17万元,得到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林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王某甲、肖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户籍信息、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林红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易林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结合其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红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厚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