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范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汤俊勇,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日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