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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范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汤俊勇,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日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