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凌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凌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杂工,住玉林市玉州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5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07年10月11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1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并被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7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6日,被告人凌某伙同李某付、岑某(均已判刑)先后在汕尾市区永兴街彩票中心、城苑小区151彩票点、通港路工贸大厦门市彩票点,购买了即开型彩票后,被告人凌某采用刮补等方法,伪造了三份中二等奖的彩票,后由李某付、岑某到上述彩票点兑奖,每注奖金人民币1000元,共骗得奖金人民币3000元。次日,李某付、岑某到彩票点再次准备诈骗时被彩票点工作人员江某等人抓获。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凌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元。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李某付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岑某供述,证人江某、李某、潘某、刘某证言、证人彦某阳、林某、卢某证言及辨认笔录,《领条》,玉林市公安局东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区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广东省汕尾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出具的《证明》,《异常兑奖彩票交接表》,《变造的彩票照片》,《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汕市区法刑初字第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0)玉区法刑初字第104号)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李某付、岑某采用变造彩票的方法骗取彩票销售点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凌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曾经被判处刑罚,有劣迹,依法可予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凌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2年9月16日止)。二、被告人凌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