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城固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167-2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靖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左新智,系该联社谢家井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吴斌,男。城固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斌长年在外,下落不明,家中虽有一处房产,但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