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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连丰诉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丰,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王连丰,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长屯街88号。法定代表人:刘文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东旭,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丰诉被告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丰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原告王连丰负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