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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杭州枧洋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远海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枧洋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远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绍商初字第954号 原告:杭州枧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贝文理。 委托代理人:潘湘元。 被告:绍兴县远海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炎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枧洋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远海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枧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远海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枧洋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远海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8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7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