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梁树超与谢燕君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树超;谢燕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执字第127-1号申请人梁树超。被执行人谢燕君。梁树超申请执行谢燕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11)成仲案字第2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燕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树超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336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谢燕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银行、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谢燕君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73360元。被执行人谢燕君尚欠申请执行人梁树超73360元。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1)成仲案字第2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