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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优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李亚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优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李亚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81号原告东莞市优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金洋工业区电子城2A026号。法定代表人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聪,公司法务。被告李亚林(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富威家具城经营者),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万众城建材广场***楼。委托代理人蔡大鹏,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优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德公司)诉被告李亚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李亚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81-1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优德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晓聪,被告李亚林委托代理人蔡大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德公司诉称:一、原告享有“YOUTER及图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的前身“东莞市优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YOUTER及图案”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3月6日。2009年,“东莞市优德商贸有限公司”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东莞市优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二、被告实施了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被告经营一家家具销售商城,原告曾与之有过商业往来,但后来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终止相关商业往来活动。但是原告发现,被告竟然继续冒用原告公司的名义,销售标识有原告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于2011年9月27日委托公证处对被告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的公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以及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二、在《南方都市报》上登报道歉,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被告李亚林辩称:1、原告主张的6万元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而获取的利益。2、被告无须赔礼道歉。商标权并不是人身权利,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3、被告只实施了销售行为,并没有实施生产行为,被告只是一个注册资金只有8万元的个体户,不具备大规模生产销售能力,且目前已经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经审理查明:东莞市优德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零件柜和文件箱的企业。2010年3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YOUTER及图”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619157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木箱或塑料箱、非金属筐、塑料周转箱等,有效期限至2020年3月6日。2009年9月18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东莞市优德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优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9月27日,优德公司代理人罗晓聪向东莞市东部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10月14日,公证处公证人员张海天、黎楚培随同罗晓聪来到深圳市民治大道542号的富威家具城,购买了两款零件柜,并取得名片、送货单及收据各一张。随后,公证人员对家具城外观进行了拍照。公证处据此出具(2011)东部证内字第12966号《公证书》。经庭审质证,双方确认公证购买的文件柜均印有“YOUTER及图”标识,与“YOUTER及图”商标基本一致。另查,李亚林系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富威家具城经营者,对于涉案文件柜不能提供任何进货单据证明其合法来源。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其附件、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YOUTER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李亚林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YOUTER及图”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YOUTER及图”相同,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因侵权行为而非法获利的数额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程度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原告所主张的六万元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此外,因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系财产性权利,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莞市优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YOUTER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YOUTER及图”标识的涉案产品;二、被告李亚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优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优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李亚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晓华(兼)书 记 员 白  宇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第5页,共7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