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付红有、张香利与田进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有,张香利,田进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付红有,男,1984年1月20日生。原告张香利,女,1982年6月17日生,系原告付红有之妻。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进中,男,1982年3月1日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丛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宁,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晖,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有、张香利诉被告田进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红有、张香利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红有、张香利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的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红有、张香利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李子宽审判员 汪书英审判员 王建法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