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金云云与胡结胜、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云云;胡结胜;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427号原告:金云云,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陈文龙、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结胜,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206国道罗冲村前进组**。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北路**报业大厦**负责人:吴世平,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金云云诉被告胡结胜、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云云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结胜、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金云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云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云云负担。审判员 :胡建节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祖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