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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16号原告薛某某,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陈某某,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宏     峰人民陪审员 郭     玉     生人民陪审员 林冬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慧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