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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崔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崔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郭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洪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