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崔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崔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郭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洪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