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庆达工业油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庆达工业油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64号原告深圳市庆达工业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教政,广东省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庆达工业油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约定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庆达工业油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粤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