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建公司与李军利、江成建、锐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军利,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成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四建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马秋常,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锐达公司),地址:涉县北关大修厂。法定代表人江献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成建,工人。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建公司因与李军利、江成建、锐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452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四建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9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建阔审 判 员 杨俊英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