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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衡水都市捞餐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衡水都市捞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97号 原告王洪军。 被告衡水都市捞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军诉被告被告衡水都市捞餐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在银行帐户存款十一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银行帐户存款十一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米亚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