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迟向华、赵姝颖、谢连玉、付秀贤、李文义、赵玉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迟向华,赵姝颖,谢连玉,付秀贤,李文义,赵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迟向华,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赵姝颖,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谢连玉,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付秀贤,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文义,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赵玉玲,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迟向华、赵姝颖、谢连玉、付秀贤、李文义、赵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7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李文义银行存款5498元,此款已于2012年7月24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