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施鸿臣与黄彦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鸿臣,黄彦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52号原告:施鸿臣。委托代理人:朱汶秉,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彦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代表人:布志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威宇,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鸿臣诉被告黄彦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鸿臣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鸿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鸿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施鸿臣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