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年丰汉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秀品与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品,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汉沽农场法庭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丰汉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品,农林牧渔劳动者。委托代理人么志存,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村委会,地址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焕本。申请执行人陈秀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丰(汉)民初字第218号法律文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