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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捷汉、涂丽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捷汉,涂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27核稿人同意并呈邓院审批。邓茂军7月27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民 事 裁 定 书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99-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99-2号申请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捷汉,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31。被申请人涂丽霞,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106。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惠博法立保字第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解除对(2011)惠博法立保字第45号财产保全裁定中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捷汉、涂丽霞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桥西四路福兴巷四座8号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博府国用(95)字第0100450号]及地上建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4编号0257)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卢东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易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