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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辇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辇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8号原告辇某,居民。被告钱某,农民。原告辇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辇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辇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经人介绍相识一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自结婚以来长期在丰润区浭阳办事处南关二居南厂街103号居住。2004年6月28日婚生子钱文涛。原、被告自结婚以来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每次争吵后被告都不顾夫妻感情而离家出走。特别是2007年7月22日被告于22点左右不明原因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走后原告一直到处寻找未果。几年来原告自已既要为生活在外奔波,回家又要喂养幼小的孩子。原告自被告走后,被生活折磨的身心疲惫天天以泪洗面,几乎不能正常生活。被告这种不负责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所谓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钱文涛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4年6月28日婚生一子钱文涛。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时生气吵架,2009年7月22日被告钱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对此,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南关第二居委会证明可证实。现婚生男孩钱文涛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南关第二居委会证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端明路派出所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了矛盾和误解应增加沟通,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解决,应互谅、互让,反省、正视自身缺点,包容、理解对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给孩子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被告不念夫妻感情离家出走五年至今不归,且不与原告进行感情沟通,如今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男孩随其生活,并自愿负担孩子抚育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情况,原告声称没有财产,因被告未到庭,本院不予涉及,可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辇某与被告钱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钱文涛随原告辇某生活,原告负担抚育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凤刚助理审判员  周文璟助理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桂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