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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黄仁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刑初字第3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仁聪。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8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3月19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6月1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2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盛方。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仁聪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陶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仁聪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仁聪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路好心情KTV门口,以硬摇坏龙头锁后推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思强的朱红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592元。2、2012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黄仁聪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路好心情KTV门口,以硬摇坏龙头锁后推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胡泽海的白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682元。3、2012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仁聪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路蜀千烧鸡公门口,以硬摇坏龙头锁后推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凤姑的银灰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232.5元。4、2012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黄仁聪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路好心情KTV门口,以硬摇坏龙头锁后推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普照国的红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224元。5、2012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黄仁聪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路好心情KTV门口,以硬摇坏龙头锁后推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费万风的银灰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450元。6、2012年2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仁聪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路建行门口,以硬摇坏龙头锁后推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先锋的黑色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955元。7、2012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黄仁聪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路建设银行门口,以硬摇坏龙头锁后推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江伟的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038元。案发后,该车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仁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中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孙思强、胡泽海、吴凤姑、普照国、费万风、刘先锋、江伟的陈述、证人徐杰、付银根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仁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000余元,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仁聪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仁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平华代理审判员  金哲玺代理审判员  杨 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柳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