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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家良与被告赵兰生等十六人相邻污染侵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良,赵兰生等十六人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张家良。被告赵兰生等十六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良与被告赵兰生等十六人相邻污染侵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家良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