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单海平与左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海平,左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26号原告:单海平,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晓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博,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海平诉被告左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海平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单海平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