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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隋启亮与王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启亮,王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663号原告隋启亮,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美刚,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启亮与被告王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启亮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启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隋启亮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宝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