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成都女儿红鞋业有限公司诉成都曼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成都曼斯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成都女儿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七里村*组。法定代表人刘世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德健,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娟。被告成都曼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号。法定代表人黎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政,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成都女儿红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曼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女儿红鞋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女儿红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女儿红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曼斯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原告成都女儿红鞋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