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茂与张新春、刘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张新春,刘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林茂,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新春,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浪生,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茂诉被告张新春、刘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茂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茂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林茂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