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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茂与张新春、刘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张新春,刘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林茂,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新春,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浪生,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茂诉被告张新春、刘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茂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茂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林茂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