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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温栋恩与温栋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温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温某某,男,回族,生于1955年3月2O目,不识字,居民。被告温某甲,男,回族,现年67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温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 铁 成助理审判员 :马小红助理审判员 : 马 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