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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65、3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与广州尼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广州尼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65、3268号(3265号案件)原告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少南,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力,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3268号案件)原告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法定代表人张雪林,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琳,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两案共同被告广州尼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树培。委托代理人王树基,香港居民,男,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3265号案件原告诉称,原告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货款纠纷诉讼一案,业已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并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终结。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7日就律师费问题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4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及办案费共计320000元,并支付原告代其垫付的一审诉讼费15357元,现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并未如期按约履行给付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律师费及办案费3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诉讼费15357元;3、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268号案件原告诉称,原告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货款纠纷诉讼一案,业已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并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终结。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7日就律师费问题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4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及办案费共计300000元,现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并未如期按约履行给付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律师费及办案费300000元;2、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州尼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确认欠付两案原告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办案费及垫付的诉讼费共计635357元,被告广州尼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同意立即向两案原告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550000元,两案原告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在收到该款后,同意就未受偿金额放弃向被告广州尼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二、被告广州尼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上述550000元从被保全款项中一次性直接支付给两案原告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即被告广州尼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申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从该院执行款项中直接划拨550000元至两案原告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收款账号(户名: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民生银行深圳彩田支行、账号:18×××72);三、两案原告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同意在被告广州尼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罗湖法院递交上述申请后三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3265号案件受理费6330.3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调解结案,本院收取3165.20元,保全费1135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4300.20元,由3265号案件原告自愿负担。3268号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调解结案,本院收取2900元,保全费106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960元,由3268号案件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鸣(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