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国钲与许登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登攀,张国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登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钲。上诉人许登攀为与被上诉人张国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许登攀邮寄送达传票,由许登攀于2012年7月21日签收。上诉人许登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登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按上诉人许登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登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上诉人许登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陶仙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